浅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的困境与完善
信息来自: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31   浏览次数:3979  
           作者:文璞 何红梅 发布时间:2012-09-18 16:11:17  中国法院网
  【摘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是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较为复杂的一类,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和法院执行部门两方面的原因造成执行面临种种困境,导致金融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必须从这两个主体着手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制度加以完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困境;原因;完善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比例也有所上升。在广大农村地区,受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限制,人们发展生产所需费用大多依靠信用社贷款,而很多借款人最终因各种原因导致无能力偿还借款,信用社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担保但抵押物价值过低,或者担保物权根本无法实现,进而使执行面临很大困境。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此类案件执行制度的完善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

  第一,借款人多为农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经济能力普遍较弱,进行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基本都是向信用社贷款,同时自身还款能力不能保证,贷款到期后通常无法偿还也无价值较高的财产抵偿债务。

  第二,借款担保形式单一,风险大。农村借款人借款主要选择保证人的形式对债务进行担保,而保证人通常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还款能力有限,使得借款风险较大。

  第三,案件执行效果不理想。当事人诉诸法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是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履行的,法院作出裁判后即使启动执行程序也很难有效执结,执行积案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困境及原因

  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自身的特点以及执行部门的原因,导致此类案件执行面临困境: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的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需要评估、拍卖等程序,使得执行成本高于债权人所实现的那部分债权,得不偿失,最终影响了案件的执行。

  造成这类案件执行面临困境的原因,从金融机构和执行部门这两个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审查不够严格

  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或者为追求业绩或者因私人关系等原因,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信用评价、还款能力的考量只流于形式,因此不能相应的制定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诸如借款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借款归自己使用,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无法偿还借款,而提供身份证件的人也不履行还款责任,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借款担保形式单一,风险大

  借款担保形式单一,风险大不仅是农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个特点也是案件执行困难的原因之一。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大多只有一个保证人作为担保,没有其他财产抵押担保,加之很多担保人法律观念淡薄,有“借款谁使用的就该谁还”的观念,这样一来,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想方设法规避保证责任,在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阻碍的同时,也增大了金融机构债权实现的风险。

  (三)法律知识缺乏

  借款人和保证人法律知识都相对缺乏,尤其是借款人。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借款,又没有在保证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使借款的保证失去了作用,导致无法执行。笔者所在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件,借款人周某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周某也未向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年后信用社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而周某此时才要求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此时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由此可见,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也会使债权难以实现。

  (四)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

  在农村,对欠债不还的人被人们称作“老赖”。这种称呼有两层意思,一是没有能力还款而不还,二是有能力还款故意赖着不还。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第二种情况的也很多,有能力还款的人受教育水平等限制,存有“借的是国家的钱可以不还”的错误思想,采取躲避甚至阻碍执行的方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是造成金融借款案件执行难的最直接原因。

  (五)执行成本较高

  很多金融合同纠纷的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用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而这个程序需要经评估、拍卖、权属转移等手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权属转移税费等费用较高,会造成被执行人更大的压力,而申请执行人最后实现的债权也可能远远低于其享有的债权。执行成本较高,耗时耗力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体制的完善

  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要根据不同原因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做到一案一法,一案一策,具体来说仍应围绕金融机构自身和执行部门这两个主体加以完善:

  (一)完善贷款的审查制度

  首先,对信贷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其次,完善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和还款能力考量制度。只有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评价、还款能力考量机制,才能相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从而保障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形式要多样化

  对于金额较大的金融借款,担保的形式要多样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提供的可供抵押的资产中,慎重进行选择,尽量减少不动产抵押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公民个人抵押贷款的,更应减少房地产抵押方式的适用(个人拥有两处以上房产的除外)。因为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民法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的,按照高法关于“生道执行”的理念,不宜采取强制迁出房屋而后进行评估拍卖的方式,因为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如此类案件强制执行,将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以房地产作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一般只选择查封,而慎重适用评估、拍卖的执行措施。如此一来,无疑会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风险加大。

  (四)加强法制宣传

  针对执行部门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担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案件执行因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产生的阻碍。利用好普法宣传日深入社区、农村集中进行法制宣传,制作相关宣传手册进行发放,并做好现场讲解答疑工作。

  (五)完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规避执行行为的反制措施,增大义务人的信用成本

  法院执行机构要逐步完善对该类案件规避执行行为的反制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增大义务人的信用成本,打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反规避执行的法律“组合拳”,让“老赖”们无处遁形。如依法采取限期报告财产、公告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加大被执行人的信用成本,压缩其生存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六)加强对执行人员能力的提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与执行人员自身的执法能力关系密切,必须对执行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学习有关心理学方面知识,掌握被执行人的心理,注意总结该类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方法,运用法理情的结合的方式搞好该类案件的稳妥执行。

  综上所述,要突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种种困境,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要依靠金融机构和执行机构共同努力,完善关于从借款开始到执行结束这整个过程的一系列制度,做到每个阶段都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有预防方案和应对措施,从而真正有力的促进金融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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