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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破产清算 |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管理人,我所可以提供的企业破产法律服务包括:债权人破产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内资企业破产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业务;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参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债务重组或破产进行的谈判;破产重整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破产和解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破产清算方案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其他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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